发布日期: 2017-10-27
项目单位: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
招标代理机构:北京博陆恒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招标内容: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科研业务综合楼(平谷区智能交通指挥科研管理中心工程)已由北京市平谷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京平谷发改(审)[2017]13号批准建设,招标人为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建设资金来自政府投资(地方),项目出资比例为****,招标代理机构为北京博陆恒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有意向的潜在投标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提出资格预审申请。 2.招标内容 2.1本招标项目的建设地点:位于平谷区兴谷开发区。 2.2本招标项目的建设规模:地上五层,地下二层,总建筑面积17328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10324 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7004平方米。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区交通支队各类业务用房、智能指挥中心用房、电子信息机房、附属用房及地下停车库等,同时建设红线内室外管线、道路及广场、绿化、照明、化粪池等配套设施、合同估算价 11169 (万元)。 2.3本招标项目的计划工期:505日历天。 2.4本招标项目的标段划分:/。 2.5招标范围:包括智能交通指挥科研管理中心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建筑装饰装修、建筑屋面、给排水及采暖、通风与空调、建筑电气、智能建筑、电梯工程、室外工程等设计图纸显示的建设红线范围内的全部工程。 2.6其他:/。投标申请人资格要求:1.本次资格预审要求申请人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新]及以上资质,具有近五年(2012年10月29日至2017年10月28日)已竣工的合同额为10000万元(含)以上或建筑面积为17000平方米(含)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业绩,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其中,申请人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建筑工程注册建造师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和有效的***考核合格证书(B本)。 2.本次资格预审不接受联合体资格预审申请。联合体申请资格预审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1)联合体各方**按资格预审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的权利义务; (2)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加入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参加资格预审。 3.各申请人可就上述标段中的/个标段提出资格预审申请,但多允许中标 /个标段。 4.凡通过本次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参与投标时,在评标阶段将依据招标文件中明确的对失信被执行人惩戒方法和标准予以评定。投标申请人需提交资料:凡有意申请资格预审者,请于2017-10-28 9:00:00 至 2017-11-01 16:00:00 (北京时间,下同),通过远程或者到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使用数字身份认证锁登录电子化平台(网址: www.bcactc.com )报名,并保存报名成功回执。投标报名时间:2017年10月28日 9:00 至 2017年11月1日 16:00招标文件购买时间:2017年11月2日 9:00 至 2017年11月6日 16:00招标文件售价:¥0.00 元整招标文件购买地点:远程或者到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使用数字身份认证锁登录电子化平台(www.bcactc.com )下载。开标时间:2017年11月13日 9:00开标地点:其它通过电子化平台(网址: www.bcactc.com )上传,并保存文件上传成功回执。备注:1.本项目采取网上报名的方式。北京市招投标信息平台上(www.bjztb.gov.cn)资格预审公告中招标文件购买时间为资格预审文件的获取时间(资格预审文件获取的具体时间以电子化平台通知时间为准);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为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递交时间即为上传成功回执时间,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以电子化平台通知时间为准);开标地点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地点。 2.本次资格预审采用有限数量制。采用有限数量制的,当通过详细审查的申请人多于7家时,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限定为 7家。 3.电子化平台中无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且不能出示成功递交回执的;或回执载明的传输时间超出资格预审文件规定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4.本次资格预审公告同时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www.chinabidding.com.cn)、北京市招投标公共服务平台(www.bjztb.gov.cn)和北京工程建设交易信息网(www.bcactc.com)上发布。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17年11月13日 8:00 至 2017年11月13日 9:00招标人联系地址:平谷区府前街21号邮编:101200联系人:****旭联系电话:010-89972502传真:电子邮件:招标人代理机构联系地址:平谷区府前街36号西侧临街4层邮编:101200联系人:贺春霞联系电话:010-69961987-811传真:010-89993477电子邮件:BL89993477@163.com批复文号京平谷发改(审)[2017]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