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洪湖市财政局下达的洪财采计[2017]316-1号计划函要求,大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受洪湖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委托,拟就洪湖市城管执法服装和标志标识采购项目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欢迎符合资质条件的供应商报名参加本次采购。
一、采购项目编号:2017-316-1号
二、采购项目名称:洪湖市城管执法服装和标志标识采购
三、采购内容:洪湖市城管执法服装和标志标识采购,预算金额75万元。
四、供应商资格和采购项目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
1、供应商应具备《政府采购法》**十二条规定的相关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的设备和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本项目部接受联合体投标。
2、供应商应具有本项目采购所必需的供货和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
3、供应商2016年至今具备单项合同金额100万元及以上的执法类制式服装(如公安、司法、部队等)供货业绩。
5、供应商在2015年拥有城管执法体制改革后,具有为城管执法部门住建部颁布的新式城管制服经验。
五、供应商领取磋商文件时须提供下列证件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1、经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银行开户许可证;
2、报名供应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若由取得授权的代理人参加报名,则应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3、供应商资格条件中要求的资质文件及本次磋商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包括财务审计报告或开户银行资信证明、纳税证明、社会保险证明、检察院无犯罪证明或供应商无犯罪记录的声明函)。
4、交纳谈判保证金的银行凭证。
5、提供2014、2015、2016任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者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6、提供近三年(2015年9月至开标日)类似业绩证明材料(需提供合同或中标通知书)。
7、供应商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材料(提供磋商前一年内任三个月的缴纳增值税、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的凭证;根据***相关政策免缴或迟缴的需提供相关证明);
凡是购买了竞争性磋商文件但决定不参加磋商的供应商,请在开标截止日前3天以书面形式告知采购代理机构。若该项目因参与磋商的供应商不足3家而需要重新采购的,未以书面形式告知采购代理机构的供应商将被取消重新参加该项目投标的资格。
六、领取磋商文件时间和地点:
供应商可在2017年9月5日起至2017年9月7日止(工作时间)到洪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领取磋商文件,过期不予受理。
七、递交报价文件截止时间和报价时间:
递交报价文件截止时间为2017年9月12日9时30分前(9时00分开始受理),截止时间即为报价时间。逾期送达的报价文件恕不接受。
八、投标保证金:
收款人:洪湖市非税收入管理局汇缴结算户
账号:133000120100011019
开户银行:湖北银行洪湖支行
地 址:洪湖市新车站对面
递交方式:转账或电汇。投标人缴纳保证金**从投标人的基本账户汇至市非税局汇缴结算户,不得以分公司、办事处、个人名义或其他名义交纳(不接受银行保函、第三方担保、现钞交纳及支票等方式递交的投标保证金)。
保证金额:人民币捌仟元整(8000元)
保证金递交截止时间:同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
九、谈判地点:洪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采购人:洪湖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联系人:刘苏 联系电话:13797383075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大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赵小梅
联系电话:0716-2202933
大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 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