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建澜工程招标有限公司关于富川至钟山公路工程(富川境)招标文件的质疑的答复书及补充通知
2017年09月25日 11:01 来源: 浏览:19人
各潜在投标人:
质疑人:中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石家庄市建设南大街 70 号
联系人、联系电话:王安 13593829050
质疑项目名称:富川至钟山公路工程(富川境)
质疑人关于富川至钟山公路工程(富川境) ( 项目编号: HZJT2017 工字 6 号 ) 的质疑,已于 2017 年 9 月 21 日收到质疑人传真的标记日期为 2017 年 9 月 21 日的质疑及以签发日期为 2017 年 9 月 21 日的授权委托书。针对质疑事项,现答复如下 :
质疑事项一: 招标文件的 P33 中“项目经理任职资格和业绩:满足最低要不要求得基本分 8 分,在此基础上,每增加一个已交工的二级及以上等级公路土建工程项目经理或副经理的可加 2 分”若某业绩中仅有路面工程或路基工程,该业绩是否是一个土建工程项目业绩?若是某项目经理的一个业绩里同时包含有路面工程和路基工程,那么这个业绩可分别分吗?
质疑答复: 若某业绩中仅有路面工程或路基工程,该业绩属于土建工程项目业绩。若是某项目经理的一个业绩里同时包含有路面工程和路基工程,那么这个业绩不能分别得分。
质疑事项二: 招标文件的 P91 中要求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提供“其担任类似项目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的相关业绩证明材料(业主或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机构出具)复印件”,若我公司公提供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业绩截图是否满足此项要求?
质疑答复: 不能。
质疑事项三: 招标文件 P15 中第一条“投标人用于合同的营运资金(包括银行证明的现金资源、银行贷款和信用额度)不应小于 1000 万元人民币”,而招标 P94 投标文件格式中给出的是“ B 银行信贷证明”,能否在投标文件中将“ B 银行信贷证明”更改成我公司出具的证明的名称?若不能更改主,则只能出具银行信贷证明?
质疑答复: 招标文件 P94 页的“ B. 银行信贷证明”已明确注明“可不按格式提供《银行信贷证明》,但投标人必须提供开户银行出具的其他形式证明材料(包括有银行证明的现金资源、银行贷款和信用额度),以证明投标人用于合同的营运资金满足招标文件的相关要求。”故 “ B 银行信贷证明”投标人只需按招标文件要求附上相关的证明材料即可。
质疑事项四: 我公司出具的营运资金的证明是否要注明用于本项目?
质疑答复: 营运资金的证明需注明用于本项目。
招标文件内容作如下补充:
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补充如下条款:
4.1.2
封套上写明
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
内层封套:(并相应“正本”或“副本”标记,封套加贴封条,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
投标人邮政编码:
投标人地址:
投标人名称:
投标人联系人:
投标人联系电话:
招标人地址:富川瑶族自治县凤凰路 148 号
招标人名称:富川瑶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
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
外层封套:(封套加贴封条,且不得有任何投标人的识别标志)
招标人地址:富川瑶族自治县凤凰路 148 号
招标人名称:富川瑶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
富川至钟山公路工程(富川境)第 合同段施工招标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投标文件
在 2017 年 10 月 11 日北京时间 9 时 00 分前不得开启
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
内层封套:(并相应“正本”或“副本”标记,封套加贴封条,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
投标人邮政编码:
投标人地址:
投标人名称:
投标人联系人:
投标人联系电话:
招标人地址:富川瑶族自治县凤凰路 148 号
招标人名称:富川瑶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
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
外层封套:(封套加贴封条,且不得有任何投标人的识别标志)
招标人地址:富川瑶族自治县凤凰路 148 号
招标人名称:富川瑶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
富川至钟山公路工程(富川境)第 合同段施工招标 第二个信封(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投标文件
在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结束前不得开启
2、 原招标文件 P78 页“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 (职务) ,传真: (签字) ”,现更正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 (签字) ,传真: ”。
特此函复及通知。
招标人:富川瑶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
招标代理机构:广西建澜工程招标有限公司
2017 年 9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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